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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丰 詹
庭审现场,一名被判死缓的人贩子抖着腿,斜着眼。
而几百米外,曾是他亲手撕裂的那个家庭,十九年的泪痕尚未干涸。
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,2025年12月5日上午9点,“入室抢婴案”二审开庭。
旁听席上,一位母亲紧紧攥着双手,目光死死盯住被告席。
19年前从她怀中夺走8个月大儿子的主犯曾某某,正以频繁的抖腿动作,表达着他的“傲慢和无所谓”。
法警多次提示,他并未收敛。
午夜罪案
2006年12月4日凌晨1点的山东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,一声夜啼划破寂静。
曾某某、吕某某、王某某翻墙入院,用暴力控制住姜某某夫妇。
吕某某摸黑进入西卧室,从床上抱走了仅8个月大的男婴姜甲儒。
罪恶早有预谋。
一个月前,曾某某得知一对夫妇想抱养男孩,便萌生了偷婴贩卖的念头。
他们通过同村人袁某某获得“情报”:
姜家有新生男婴,且只有老人在家。
次日,这个被夺走的婴儿以28600元的价格被卖给陌生家庭,改名“刘恩正”,落户他乡。
作案者们瓜分赃款,然后消失在茫茫人海。
十九年寻亲路
孩子被抢后,姜家陷入了长达17年的黑暗与挣扎。
直到2024年1月,警方通过大数据比对和人脸识别技术,才成功寻回已长大的姜甲儒。
正义的齿轮开始转动。
同年1月,四名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。
警方发现,这四人此前均有案底,其中三人曾多次结伙在泰安市周边农村盗窃。
今年9月19日,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
法院认为,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,情节特别严重,且认罪悔罪态度差。
他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;
吕某某和王某某被判无期徒刑;
袁某某获刑十五年。
法庭上的嚣张
然而,判决并未带来救赎。
一审宣判时,听到“死缓”二字的曾某某完全“破防”,当庭对受害人一家及同伙破口大骂。
他甚至口出狂言:
“说我们找死,说他总有一天会出来,让我们都不好过,要弄死我们。”
二审开庭前,受害人母亲乔守芬特意请求法官约束曾某某的言行。
她告诉媒体:
“从孩子被抢至今,我们一家人受了无数伤害,不希望再遭受人贩子的猖狂辱骂。”
嘴被管住了,腿却管不住。
二审庭审中,曾某某以持续抖腿的方式,继续传递他的不屑。
更令人愤慨的是:
在二审中,曾某某全盘翻供,否认认识其他共犯,也不承认参与偷抢孩子,自称只是“中间人、介绍人”。
法律之剑
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有着严厉规定。
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对于“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”等情形,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甚至死刑。
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明确指出:
曾某某等三人“以出卖为目的,采用暴力、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”,符合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情形。
值得注意的是,山东另一起类似案件——邹城“入室抢婴案”的主犯,近期二审获刑15年。
两案不同判决,体现了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作出的精准量刑。
死缓之后的可能
对于乔守芬一家最担忧的“他们减刑后出来,会不会继续报复我们”,法律已有制度设计。
根据我国刑法,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,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。
如果被限制减刑,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,实际服刑时间不能低于二十五年;
如减为有期徒刑,则不能低于二十年。
减刑并非自动获得,罪犯必须“确有悔改表现”。
即,同时具备认罪悔罪、遵守监规、接受教育改造、积极参加劳动等条件。
以曾某某庭审上的表现,他离这些标准十分遥远。
破碎的家庭与坚韧的母亲
十九年来,乔守芬一家的生活被彻底撕裂。
案发时,姜甲儒的父母均在外打工,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,这个细节成为罪犯选择目标的原因。
如今,孩子虽然找回,但十九年的分离造成的创伤难以弥合。
乔守芬在采访中多次表达对判决的担忧:
“真的怕他们减刑后出来,会不会继续报复我们?”
这种恐惧如此真实,源自曾某某在法庭上的直接威胁。
当受害者生活在加害者的阴影下,正义便尚未完全实现。
令人深思的是:
在类似的邹城“入室抢婴案”中,被拐孩子小石在找到后,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在服刑。
两个被拐孩子截然不同的人生轨迹,都指向同一个罪恶源头。
二审法庭外,乔守芬仍在等待最终判决。
她手中握着一份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,不仅要求严惩,也索赔19年寻亲路上支出的20万元交通费、误工费。
法庭内,曾某某的腿停止了抖动,但十九年前那个深夜的创伤,仍在无数个家庭中隐隐作痛。
这些家庭破碎的夜晚,共同照见了同一种罪恶的阴影!
唯愿天下无拐!
对拐卖人口的罪犯,必须严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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